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2014年7月1日起,杭州将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
自2014年7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按照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规定的考试大纲实行,并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分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具体考试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驾驶员的区域科目考试成绩仅在考试地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持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拟从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申请参加区域科目考试。2014年7月1日前报名或历届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按原考试大纲和原考试科目进行考试或补考。2015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进行考试或补考。
运管局办证中心(行政审批处)按照1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办理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手续。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经注册取得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申请注册的,由运管局办证中心核发服务监督卡;注销注册的,应收回服务监督卡;延续注册的,换发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3年从业资格注册周期内,应完成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以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分企业例会和集中复训。企业例会由企业组织每月1学时例会的方式开展,不具备例会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可参加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驾驶员例会。集中复训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限内,应完成一次18个学时的集中复训。(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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