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通常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是却构成了合同违约。在此情况下,若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开发商能够如期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解除合同,但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然而,如果经过同样的催告程序,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迟履行的原因,那么购房者则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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