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延期交房业主维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5-16 07:07:36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则上来说,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双方事先约定之日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即视为发生延期交房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根据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开发商应当承担按协议中具体约定进行违约赔偿的义务,严重者需解除这项合同。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那么作为买受人的优势地位便得以体现。此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该项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条款,如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事实属实,且经过买方的催促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义务,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此项合同,除非买卖双方另有其他特别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房价款项、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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