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离婚之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所以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能反诉。
一、离婚纠纷反诉如何提出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二、离婚纠纷能否上诉
离婚纠纷能否上诉要根据一审判决的不同类型而定,主要情况有: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上诉;
(二)经法院调解无效离婚并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生效,不得再次提起上诉;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原告和被告可以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被告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6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