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国土分类》和《关于如何处理养殖用地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设的养殖用地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再按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承包人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人只要不破坏耕地层和耕种条件,就可以独立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大规模畜禽养殖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改善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镇)的总体规划建立或者建立大规模畜禽养殖。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生活用房、疾病防治设施、饲料储存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管理,属于永久性建筑(结构)建筑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
养殖合作社养殖用地怎么申请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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