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期间保全该注意些什么?
时间:2023-06-03 18:45:00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二.异议期间保全注意事项:

1.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必须提交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保全不当;

2.提出保全异议后,执行局会召开听证,届时当事人需再提供相关的证据原件,听证程序同审判程序类似,建议请当地律师代理;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如果涉及财产保全,那么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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