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的管辖法院有争议。通常提出异议,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一、通常针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1.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2.特殊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存在诸多不便时,某些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诉讼包括:
(1)对不住在国家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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