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是必须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或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则应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