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不予立案多久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这是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进行申诉的法定时效。
二、控告人如何申请复议
在申请复议时,控告人需要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明确阐述应当立案的理由,即为什么认为该案件应当被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
三、不服决定的进一步行动
1.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也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3.若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了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4.此外,控告人还可以选择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在接到投诉后,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5.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的七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6.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立案,而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7.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8.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但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9.同样,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起诉,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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