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也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未经许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申请取证的证据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
关于庭审后被告还能提交证据吗?
庭审结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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