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诉法释放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3-29 17:12:47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3、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5、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6、只有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七十三条。

7、《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8、《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释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弃惩罚一个犯罪的人,其存在是为了维护世间的公正与法制。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第一百六十八条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节立案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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