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类型是:
1、向当事人收取证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代理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
2、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
3、查阅案件卷宗材料。
证据的分类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程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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