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证据有哪些类型
结合审计具体目标阐述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或称按其外形特征)的分类,即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
2、书面证据。审查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基本上都以书面证据为基础。
3、口头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1)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
(2)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
(3)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
(4)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
(5)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
4、环境证据。包括:反映内部控制状况的环境证据、反映管理素质的环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的环境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
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三、审计证据的性质是怎样的
审计证据的特性是指审计证据内在的特征和性质,具体体现为注册会计师围绕这些特征和性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审计证据的特性,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
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其中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两个方面。美国审计准则提出审计证据特性包括充分性和胜任性,其中胜任性可以从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中国的台湾省则称审计证据的特性为充分性和适切性(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而香港直接描述为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沿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提法,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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