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少了向哪个部门申诉
时间:2023-06-25 20:53:53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赔偿少了向在用人单位住所在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什么情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举报,按照规定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劳动合同没和工会会不会社保不一致

劳动合同和社保不一致的,只要是单位正常缴纳的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可以单独买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不可以单独购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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