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已被合法领养的未成年孩子的生物学上的亲生父母在得以充分考虑并同意后,可行使要回其子女的法定权力。
除此之外,若生身父母执意申请解除其与养父母之间签订的领养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有权向生父母索求适度地赔偿他们在养育这名儿童期间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和精力,用于弥补其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领养关系正式终止之后,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所建立起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消散,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有可能与生身父母及其其他亲人重新建立起昔日的亲情纽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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