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犯罪的人士在遭受拘禁之后,往往都具备尽早与法律顾问见面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这项权利。在案件的调查阶段中,法律顾问欲与当事人交流,可能得获得调查机构的批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在侦查人员在场的环境下进行。
然而,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时,法律顾问与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将变得更加自由,通常不需要再经过任何许可,同时也能够确保通讯的保密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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