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胎儿是否有遗产继承权
时间:2023-08-25 02:12:47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死亡胎儿是否有遗产继承权

死亡胎儿没有遗产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已经出生后,才确认死亡的,应认定其有继承权。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权取得方式有几种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继承权遗产怎么分配

继承权遗产分配的方法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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