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立三等功退休金加5%。通过与地方退役军人相关部门咨询确定,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为:必须符合在军队退休且是干部身份两个条件,荣立三等功的才可享受到退休工资提高5%的待遇。办理退休的军队退休干部,主要指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安置。转业到地方上的军队干部,不在军队退休干部行列。
荣立二等功退休后待遇
退休后工资是没有任何增加待遇的。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相关法律规定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第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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