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中,夫妻各自所得部分为其共有财产的一半,此部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依法转让给他们的父母,原因在于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此外,在继承过程正式启动之后,应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缺失或放弃继承权利,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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