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部规定:1998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住宅质量保证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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