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负责人职责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3)、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条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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