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裁定管辖,是指人们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关系法院。
二、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法学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受移送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原因有:
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战争、灾害、特殊利害关系等,不能行使管辖权。
2、法院间发生管辖权争议,且协商不成。
下列情况,中级法院可决定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
四、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动。
包括:
1、上级审理下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自觉不行,认为需要上级审理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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