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正常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岗位,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能被归类于“特种作业”这个行列。
所谓的“特种作业”,是指那些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同时对于操作人员以及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威胁的特定工种,如井下开采、高空作业、高温环境、超强度劳力以及存在毒害物质等。
然而,我们所提到的电厂运作人员,他们主要的职责其实就是针对发电厂内各种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与操作,这类工作内容在“特种作业”这一概念的定义范围之内。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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