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意识受到影响:主要指医务人员误诊、误治造成的纠纷。但即使没有误诊误治,有时当患者对医院或医务人员的服务感到失望时,也会产生不满,进而发展成纠纷。例如,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急分夺秒赶到医院,医务人员判断患者的病情在安全范围内,按急症中的一般患者对待,照章挂号、采集病历等,与患者来院时的氛围形成明显的反差,若不善于稳定来人的情绪,表情冷默、言语生硬,就有可能引发纠纷。安全意识上的供求矛盾是经常发生的。例如,患者向医务人员反映病情变化,要求随诊、会诊、检查、住院等均出自于对病情的担心。医务人员未必能完全满足患者的安全意识,或患者的要求超出医务人员的能力,就可能发生纠纷,医生的安全意识受到影响,也能导致纠纷发生。例如,出于医疗责任的考虑,普外医生希望医疗环节畅通,配合默契,设备充足,使用方便,如果不是这样,会诊医师未及时赶到,该住院的没床位、设备不够用或临时出故障等,势必影响医务人员的情绪,一旦流露给患者就容易发生纠纷。
2.自尊心理受到影响:年轻的医务人员的自尊心理与患者的尊重程度不相称;患者或家属的自尊心理未得到医务人员的理解;在语言、表情、行动上有影响自尊心理的,容易发生纠纷。
3.因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造成:这种情况较少,但发生纠纷后非常棘手。例如,交通事故肇事方为了讨好患者或出于其它目的;下级人员为讨好领导提出无理要求;某些患者提供伪病史;个别患者使用成瘾药物等。医务人员不可能满足这些,患者方又不能直言,就有可能利用医务人员的缺点或不足,也可能无中生有地挑起纠纷。
纠纷的发生有着明显的社会或时代背景。对医疗工作的认识不同,也是发生纠纷的原因。例如,在我国首例报导断手或指成功后,因截肢、截指、趾手术的纠纷明显增加。日常工作中,很多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患者方轻信了不可靠的领导、传闻、非专业医务人员的话,产生错误认识而致。因个人利益和需要发生纠纷也较常见。例如,在急症工作繁忙时,易出现为了急得优先诊治的机会发生的纠纷。
纠纷的发生有可能由单方面引起。如患者方无理取闹、强加给医务人员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反以服务态度不好为由制造纠纷。或因医务人员有过失、错误,不能承认导致的纠纷等。纠纷也可能由双方共同造成。如患者不理解,医务人员说不靖之类的矛盾转变成的纠纷。
纠纷往往先有分歧、不满的潜伏和积累,最终的暴发要有所谓的“激惹因素”。例如,有的患者在其它医院诊治不满意;挂号、候诊时间过长;因违反医院的规定受到劝阻等,已产生反感或不满,接诊医生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纠纷暴发的“激惹因素”。
纠纷有程度的区别。医患之间的接触是以诊治为契机的。往往在没有精神准备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绝大多数的纠纷能自然化解。当然,也有的纠纷是由严重的精节所致,不可能由当事双方化解。
纠纷受周围环境的影响。环境的安静、和谐、整齐;医务人员落落大方、态度和蔼;患者及陪伴人员行为端讨还,能使紧张的心情放松。而且,环境能影响无关人员的心理,通过劝解、助威、同情、义愤左右事态的发展。
纠纷的情节相当繁杂。医务人员作为当事人一方,面对复杂的社会很难避免纠纷的发生。必须有纠纷的防范意识,研究纠纷、防止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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