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自诉案件怎么抓人
时间:2023-02-28 00:00:08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为徒刑以上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4.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7.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二、刑事诉讼规定逮捕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规定逮捕的条件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三、什么情况可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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