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抚养方因故不宜或无力抚养
直接抚养方因疾病、服刑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出现经济困难,无力再抚养子女。另一方知悉相关情况后,即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占31.3%
.
2、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
应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工种或再婚等原因不直接抚养子女,转交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另一方认为,祖父母单独抚养不适宜子女成长;部分祖父母不在沪居住,当地教育、医疗等条件不如上海,也不方便探视子女,故请求变更抚养权,占
21.8%。
3、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
应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地、生活地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困难,或离婚时子女尚小,暂不宜变更生活环境等原因,致使子女实际由未获抚养权方抚养,且达一定期限后,实际抚养方多以子女已适应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占
18.8%。
4、未直接抚养方无法行使探视权
生活中,部分直接抚养方采取变更居住地、子女就读学校等手段藏匿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未直接抚养方以探视权被拒,不利于与子女的感情沟通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占
15.6%。
5、子女欲更换直接抚养方
因教育理念、生活习惯及再婚等问题,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产生较大矛盾,致使部分子女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同另一方父母生活,并实际表达意愿。未直接抚养方遂以子女意愿为由提起诉讼,占
12.5%。
一、再婚改变抚养权的条件
再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条件: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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