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缺少了这个准则,那么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拾到他人丢失的财物理应及时归还给主体拥有者,否则便是将地面上的物品占为私有并使之成为“不当收益”。在民法的范畴内,这种行为被称作“不合理的物质权益获取”。既然我们已经明确这是一种“不当收益”,那么归还主体拥有者便成为我们必须承担的义务;而对于主体拥有者追回所丢失的财物,他们拥有法定的权利。当物品的所有者收回他们所失去的物品时,他们应当按照事先约定向拾取者支付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全文3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