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强制性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公司的名称或者名称股东;(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盖章。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章程的约束力是什么?所谓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对谁具有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的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是股东之间的共同协议,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不仅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三)对董事、监事的约束:董事、监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这一点在现行《公司法》中特别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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