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文书要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未提及辩护人,但是在《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需要送达辩护人。依照我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在实践中,法院要具体依照该解释执行。相关法条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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