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小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任何个人或组织皆不可擅自在道路上停放车辆。
同时,在建筑物区域范围之内,经规划设计为供汽车停放使用的车位与车库,应始终以优先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为准则。
鉴于本小区现有的停车资源状况,所有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们的停车之需,且未经授权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得对停车位予以任意调配,更不允许进行车主入场停车的限制。
若物业公司未能遵守此项规定,阻止业主车辆驶入小区,则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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