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梁女士上车后,出租车行驶到机场高速路口,司机表示要调头回机场接人拼车,遭到梁女士拒绝,司机便要求其下车。“当时处于车辆疾速行驶的高速路段,又是晚上,为了安全考虑,我拒绝下车,要求司机按约定行驶到目的地”
但司机不同意将其送回原地,表示不怕投诉,最终将其赶下车,放在机场高速路段。
对此,金建出租车公司一谷姓负责人回应说,该公司一司机在机场运营时的确拉过梁女士并正常打表,行驶中,梁女士看到起步价不是13元,对此提出异议。司机解释说,夜间起步价和车价比白天要高,车费在100元左右。但梁女士表示,平时打车费用就是80元左右,到目的地后,只给司机80元。
谷姓负责人表示,因出租车不可以议价,司机没有同意梁女士的要求。随后,梁女士提出让司机靠边停车主动要求下车,梁女士在机场高速辅路下车后,司机掉头回机场继续运营。
律师解读:出租车司机做法是否合理
对于出租车公司称梁女士因对车价有异议主动要求下车的说法,梁女士回应说,自己对出租车的起步价没有异议,是司机为了拼车找的借口,“我不在乎起步价是多少,只要司机打表计价就可以”。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的做法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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