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复印件加盖的印章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应。即使经过扫描并打印出来,其性质依然与复印无异,无论是使用彩色复印技术或是黑白复印技术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因此,此类复印文件只能视作复印件,不能替代原始文件,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加盖公章的传真件在法律上则被视为有效文件;而如果使用打印机打印出公章,则不具有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实行原件或原物优先,其次才考虑提供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必须要保证这些复制件或复制品附有可靠的原始凭证或者权威机构的认证。在此基础上,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虽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却可以作为辅助证明文件,用于补充说明证据中的某些方面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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