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可否查封房产
在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法院查封的对象。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
1.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该规定并未就不动产的所有制类型作出除外规定,因此,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自然也被纳入了可查封的范围之内。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规定:
1.该规定规定了几种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并未包含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且出于尊重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些规定并未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查封构成障碍。
2.第23条还进一步明确了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进一步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作为查封对象的合法性。
二、法院确定宅基地权属
在进行宅基地的查封之前,法院需要确定查封对象的权属状态。
1.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2.《土地登记办法》也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查封情况,并在查封期间暂停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三、宅基地和房屋处置程序
在处置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法院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1.由于国家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因此,处置宅基地和房屋时主要采取流转的方式。受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待处置的宅基地和房屋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
(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经济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须与房屋一并转让。
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要求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需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裁定处理,并告知权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
3.处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还需注意前置协商程序,即法院和国土部门需协商一致,以确保变现过程中受让人的选定和权属证明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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