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所享有的。
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把经济上的生产单位作为法律概念,互相混淆。真正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而不是农户,理由如下:
1.搞清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究竟是其范围内的家庭还是个人?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形成来看。
2.实践中也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的。
在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在成年的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代理行使承包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定代理关系行使其承包权。“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人,其家庭成员均为承包经营权人。”
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所签订的期限就不得超过20年。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0年期限是对于耕地来说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会更长,30年至70年。不论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
1.入股。
2.出租。
3.互换。
4.转让。
5.抵押。
6.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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