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具有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权利,并向相关部门提出问题改进的建议。同时,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也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问题改进的建议;
2.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方 案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行政措施,并可以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停止办理或者停止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其停止办理或者停止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依法给予处分。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相关部门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依法处理建议。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行政措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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