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重复抵押权的优先权是指不动产多重抵押权实现时谁先谁后的问题,以及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各方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房地产重复抵押时,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本身的价值,但在设定抵押时,应当估计房地产的价值,而抵押权的具体实现不一定会达到原来的估计。为了更好地保护先设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重复抵押权的优先权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房地产重复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确定了房地产重复抵押时,在多重抵押权中谁先谁后的问题。房地产重复抵押的,当一级抵押权与房地产所有权属于一人时,房地产所有人可以利用其抵押权对抗后一级抵押权。这意味着,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属于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取得第一顺序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只能在第一顺序抵押权范围外实现其权利。房地产重复抵押,下一顺序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第一顺序抵押物所担保债权的部分获得赔偿。这意味着,后序抵押权人的债权先到期的,可以先处理抵押房地产,但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格应当优先考虑前序抵押权人的利益。4第一顺序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应当提存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款,清偿第二顺序抵押物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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