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意思是什么
时间:2023-05-19 10:10:42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什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通过出让的获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四种。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

(1)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2)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n(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n(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n(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n(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n(五)权属有争议的;\n(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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