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寿等8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0:34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外来工张明寿、李振文、郑有龙等8人先后进入东莞爱科电子有限公司任保安职务。2008年8月,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决定对保安人员进行调整,先后解除与该8名保安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保安人员被解雇后认为:(一)加班时间的工资未完全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支付;(二)非法解除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三)部分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赔偿金。保安分别多次找厂方负责人交涉,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费用。但公司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裁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公司,保安人员的要求过高甚至无理所以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该8人多次奔走于劳动局、信访办等政府部门。

承办过程:信访部门建议劳动者向横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帮助。我处在听取劳动者陈述及审查相关证据资料后,决定为其提供帮助。由于涉案人较多,我处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但为增加谈判筹码,我处还是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横沥分庭提交仲裁申请书并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的工资等费用共计30多万元。同时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联系方式,积极与厂方负责人联系,向其阐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传达如果厂方有和解意愿,劳动者愿意作出很大让步的意思表示。在我处的积极组织、协调下,双方通过多轮的商谈最终达成一致,并共同到劳动局办理调解协议书。

承办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由东莞爱科电子有限公司向张明寿、郑有龙、李振文等8人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并结清部分保安人员未支付的工资。

办案体会:东莞爱科电子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产经营上是出现了困难,但不能因为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的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就免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违法裁员,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违法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由于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劳动者索偿心切,易发生过激行为,承办人员通过协商调解,向双方阐明法规、法理,促成达成和解,是较为有效的服务方式,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公共资源和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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