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地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财产保全;二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财产保全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使法院的判决今后能够执行,由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其他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用以避免当事人将财产出卖、转移或损坏,财产为房地产时,还能防止其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是由法院依据其职权作出。
在执行过程中对房地产进行查封,是因当事人提出执行担保或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由法院采取的措施。
在法发[2004]5号文件颁发之前,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没有时限的限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量的房地产被长期查封,显然又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在法发[2004]5号文件中,对查封的期限已作出了一个合理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说明可以是不止一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通知》第十七条对预查封的期限也作了相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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