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罪犯对于其犯罪事实的认知情况,这包含了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不认可法庭在《判决书》中所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接受《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但却否认其中的重要情节;承认《判决书》中确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于一些关节性的细节存在异议;完全认同并坦然接受《判决书》所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
其次,从法院的判决角度看,罪犯可能会出现以下六种不同的反应:对《判决书》中的定罪及量刑结果表示不服气;坚持认为自身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质疑法庭所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是否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虽然认可法庭的定罪结果,但认为量刑过于严重;认为法庭的定罪合理,但量刑适当;认为法庭的定罪和量刑都恰如其分。
再者,罪犯对于犯罪原因的理解也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将犯罪归咎于命运和机遇的不幸(例如他人的打击报复、自身的失误、他人未被发现而自己却遭殃等);认为犯罪是由外部因素(如社会环境恶劣、经济状况困窘、受到他人的不良影响等)导致的;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人主观原因引发的,能够反思过去,详细描述犯罪经历;能够深入分析自身的思想和心理变化,详述思想转变的过程;能够较为深刻地总结出生活中的主要教训。
此外,罪犯对于犯罪危害的认识也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明确意识到犯罪对自身的负面影响;了解犯罪对家庭的破坏性后果;明白自身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受害单位)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若无直接受害对象,则应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直接危害);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间接影响和潜在威胁;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最后,罪犯的悔罪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以下十种方式:能够撰写认罪书;主动提交认罪书;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的本质和原因,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能够撰写忏悔信,并付诸实际行动表达悔意;能够遵守法庭判决的财产附加刑(包括追缴赃款以及附带民事赔偿);能够保持连续三年以上未曾发生与原有犯罪恶习相关的违纪违规行为;通过真诚的忏悔,获得受害人(受害单位)或当地居民的谅解;能够主动坦白交代其他罪行或者举报违法犯罪、重大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劝导他人认罪悔罪,并取得显著效果;其他能够体现出真正悔改之意的行为。
《刑法》
第61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第63条第2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67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