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等级,因战:106670元,因公:103300元,因病:99910元;
二级残疾等级,因战:96530元,因公:91450元,因病:88030元;
三级残疾等级,因战:84700元,因公:79600元,因病:74550元;
四级残疾等级,因战:69420元,因公:62670元,因病:57590元;
五级残疾等级,因战:54220元,因公:47410元,因病:44030元;
六级残疾等级,因战:42360元,因公:40080元,因病:33860元;
七级残疾等级,因战:32200元,因公:28820元;
八级残疾等级,因战:20330元,因公:18610元;
九级残疾等级,因战:1689元,因公:13560元;
十级残疾等级,因战:11860元,因公:10140元。
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8〕7号文件精神,把优抚工作中的医疗、住房、生活等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凡符合医疗减免的对象,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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