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价值以非法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价格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有两种方法:1。非法产品有价格的,按价格计算。此处所说的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过价格表、价格标签或其他价格标签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以此价格乘以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总数,即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总价值。二、违法产品未定价的,按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时不标明产品价格。此时,执法部门在计算价值金额时,应当按照与产品同类型、同型号市场销售的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这里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同类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市场价格。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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