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信号灯为绿色并且在左转车道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时,通常双方都会面临一定制约性责任。
然而,在均衡各方责任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转弯方可能负有更为重大的责任。
至于最终的责任判定结果,则需交由负责处理路面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涉事人员的实际行为与其对事件产生的关键影响以及他们的过失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和确认。
若仅某一方存在错误或失误,则该当事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若是双方均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各自对应承担的责任自然也会有所不同;而如果双方都未出现任何过错,则双方皆无需对此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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