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
从2017年1月起,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比例从10%调整至20%;新职工购房补贴比例从18%调整至24%。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起按新工资标准重新计算,缴存基数高于20000元/月的按20000元计算,低于20000元的按实计算。
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仍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两项)+奖励性绩效工资+上下班交通费,缴存比例为12%。
2、住房(租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进行调整。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使用方法有哪些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使用方法有:
一、凭发票和购房合同可领取不超过已付首付的公积金额度。公积金可按月转账,金额不得超过上月还款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等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
三、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原单位用于建房的,购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然后职工通过购房或租赁到住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四、两者的区别:
1、不同对象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各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不符合其职级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
2、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由员工个人从工资中扣除和单位资助两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由单位单方面给予员工员工个人无需从工资中扣除。或者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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