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种做法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认为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
二、第二种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严格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严厉追究有关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为P2P网贷平台违规提供托管服务,尤其是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导致投资人受损的,应当视其具体违规情节,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由于网贷平台业务中投资人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发生合同关系,因此,只能从侵权的角度来寻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责任,在当下并无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通过个案判决的方式寻求对第三方平台进行归责。就刑事责任而言,若第三方平台明知网贷平台存在违法挪用或卷款跑路的情形,仍协助或者放任网贷平台从事犯罪行为,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第二,严格区分平台内部人员的责任。平台负责人深谙平台的操作流程、款项来源及去向,明知不可为而执意将平台变成其自身经营的资金池,当然成为犯罪主体;平台运营者如果明知平台已异化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仍利用职权安排他人非法吸收或者诈骗投资人款项,构成共同犯罪;财务人员若对于平台资金流入负责人私人账户是明知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并不直接接触核心业务,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全文9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