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还贷提取;
3、租房提取;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5、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
6、退休提取;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8、出国定居提取;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
11、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提取。
二、公积金禁止提取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
3、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
5、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所有权;
6、1年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权全部结清还贷除外);
7、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除外);
8、非工作原因、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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