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
时间:2023-04-12 15:11:19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提前条件的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还贷提取;

3、租房提取;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5、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

6、退休提取;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8、出国定居提取;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

11、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提取。

二、公积金禁止提取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

3、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

5、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所有权;

6、1年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权全部结清还贷除外);

7、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除外);

8、非工作原因、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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