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农村户口如何办理?
时间:2023-07-17 08:02:24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第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三: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满足公积金缴存三个月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房的并且租房屋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3、根据相关规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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