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在哪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离开参保地就医,需要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才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病情需要,须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所就医定点需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每次核销费用时,住院费用需提供住院全部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正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异地居住申请审批单复印件;门诊费用(限离休和指定慢性病人员)需提供门诊结算收据、复式处方底联及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予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卫生厅有规定,患者转院需先向主治医生提出来,主治医生报告科主任,经科主任确认,患者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就出具《转院证明》,然后由医院医务科盖章。协商不成起诉处理,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病人所在医院无法治疗病人疾病或达不到治疗此疾病的水平时,病人可以申请转院治疗,病人开具转院证明,经医院批准后便可以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或是有的病人为了报销方便,也会要求医院开具转院证明。那么如果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这时候病人可直接向当地卫生局投诉。
一、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由于目前大部分病人转院都是为了医疗报销方便,而许多医院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拒绝转院申请。遇到这种情况,病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理,一般都可以获得审批,医院也会无条件同意转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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