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存在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侵权制品。
5、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6、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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