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作用浅析
时间:2023-06-07 22:24:08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

民俗习惯是熟人社会中通过长期共同生活确定下来并且不断发展的行为规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背景下,民俗习惯与民事调解有共同的生存条件和价值取向,民俗习惯可以凭借长久以来积累的自身优势发挥解决纠纷的替代作用,促进民事调解案件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民俗习惯民事调解公平正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适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求积极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实现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治理目标,并最终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调解制度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一环,其在西方国家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在当今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思潮下,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实践中,民事调解的效果已经成为衡量法官办案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某一地区社会和谐度的主要标尺。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民事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民事调解被优先作为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情况下,由于现有法官主导的调解制度不仅完善,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和司法公正有可能被作为稳定和效率的代价而付出了。在承认民事调解制度具有良性作用并且应当完善的前提下,寻求一种能够使调解实现实体正义的依据是必要而有效的。民俗习惯在此刻进入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以求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及长久的公平正义已引起了广泛的重视。由于民事调解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且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民俗习惯进入司法领域以发挥法律作用的实然性和有效性就有了可选路径。

一、民俗习惯的概念

并不是所有的民俗习惯都可以进入司法领域以发挥其功用,我们首先应对其进行定义和解释。在法律概念的范畴内,亦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恶法非法当无异议。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对民俗习惯进行良俗与恶俗的分类,有理由认为,只有良俗才具有进入司法领域以发挥其准法律效力的资格。

民俗习惯在学理上被称为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它是在一定地域内自发形成和约定俗成的反映该地区成员共同需要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惯性。对于习惯法,梁治平先生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中被予以实施。就其性质而言,习惯法乃是不同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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